《法律适用意见》将投资者权益变动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确投权益便于市场及时了解重要股东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变动标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制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刻度
《法律适用意见》对《收购办法》第十三条、证监资第十四条,确投权益第十四条涉及的变动标准“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变化导致的刻度投资者持股变动进行公告;三是新老划断,投资者只需关注自身的确投权益“静态”持股比例,一是变动标准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二是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第十四条进行解释,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三条、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针对《收购办法》第十三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本报讯 记者李立娟 为统一投资者权益变动标准,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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